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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暂行办法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壮大县域经济的决策部署,科学监测和客观评价县域经济 社会的发展情况,加快建设西部强省、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步伐,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监测考评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第一条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的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 政绩观,统筹城乡经济与社会发展,紧紧围绕城镇化、工业化、产业化和特色经济、民营经济、园区经济、 劳务经济及环境保护和社会事业发展等重要任务,促进农民增收和财政增收,实现富民强县。建立科学、公 正、公平的监测考评指标体系,实行定量综合监测考评,客观反映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调动各县(市、 区)加快发展的积极性,促进我省县域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加快建设西部强省和全面实现小康社会步伐。

第二条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的工作原则。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经济与社会事业统筹发展 的原则,体现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突出经济监测考评;坚持全面和重点相结合的原则,体现综合考 评,突出重要工作监测考评;坚持近期和长远相兼顾的原则,使监测考评具有前瞻性和导向性,突出各地加 快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实绩;坚持科学真实、公正可比的原则,推动和引导县域经济提高质量,优化结 构,加快发展。

二、监测考评范围

第三条县域经济社会是指在县域范围内以城镇为中心、农村为基础,由各种经济成分有机构成的一种区 域性经济社会。根据我省实际,县域经济社会监测考评范围为全省107个县(市、区),重点监测考评83个县 (市)。

为了保证监测评价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可比性,根据县域和城区的不同特点和发展取向,采用不同的指 标体系进行分类监测(县域监测考评范围和城区监测考评范围详见附件1和附件2)。

三、监测考评指标设置

第四条结合我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监测考评指标选取经济发展指标、经济结构指标、社会发展指 标、生态环境指标四大类,其中83个县(市)监测考评指标为31项;24个区监测考评指标为30项(县域和城 区监测考评指标体系详见附件3和附件4)。

监测考评指标体系是动态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结合省委省政府工作重点,监测考评指标适时 作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第五条经济发展指标包括地区生产总值、财政总收入、城镇固定资产投资额、人均地区生产总值、人均财政总收入、地区生产总值增长速度、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财政总收入增长速度和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速度等。

地区生产总值、财政总收入、城镇固定资产投资额是国民经济发展的综合性指标,是一个地区社会生产活动成果和经济发展水平的体现,具体反映县域经济规模、综合竞争能力、项目带动和发展后劲,是监测考评县域经济的基础性指标。

人均地区生产总值、人均财政总收入主要反映一个地区的经济水平。采用人均指标体现监测考评工作的可比性和公正性,是经济指标监测考评工作的重点。

地区生产总值增长速度、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财政总收入增长速度和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速度主要反映各县域单位经济发展的潜力和工作实效。

第六条经济结构指标包括工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比重、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人数比重、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占生产总值比重、城镇化率、服务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比重等。主要反映实施工业强县战略、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升服务业发展水平、加快城镇化建设和农村劳动力转移等重点工作任务的实绩。

第七条社会发展指标包括农民人均纯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速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农村社会保障覆盖率、城镇社会保障覆盖率、每万人拥有卫生技术人员数、亿元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财政支出中农、科、教、文、卫和社会保障支出比重、公众安全感满意率、有线电视入户率、初中毕业升学率、人均城镇维护建设资金支出等。主要反映统筹城乡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劳动者生产安全保障、民生工程投入、人民群众对社会治安的满意程度和推动社会公共事业发展的情况。

第八条生态环境指标包括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总量减排、万元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农村安全用水普及率、常用耕地面积指数等。主要反映县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经济、生态、环境和资源协调发展,推动社会走向经济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四、监测考评方法

第九条监测考评以功效系数法为核心,采用综合加权的办法。根据县域(城区)不同指标和各指标权重,实行加权汇总万分评定制,确定县域(城区)经济社会综合实力排序。具体办法是对县域(城区)综合监测考评的四大类各项指标进行无量纲化处理,依据确定的权重对各项指标进行加权汇总,依照得分多少确定全省县域(城区)经济社会综合实力排序。

第十条年度监测考评综合实力排序结果经省政府审批后,以省政府名义进行通报,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公布时间为次年6月15日前。

第十一条监测考评指标数据除来自统计部门外,还涉及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卫生、广电、安全生产监督等多个部门。为了保证监测数据采集加工的规范性和一致性,监测考评指标数据统一由各级统计部门组织进行采集、审核、汇总并上报。各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相关指标数据的采集、审核,并按要求报同级统计部门。

第十二条对于监测数据质量,各县(市、区)统计部门要严格审核把关,对填报的源头数据要进行认真核实,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监测工作,数据上报前,必须经政府主要领导签字认可。省统计局每年按一定比例对各县(市、区)上报的监测指标数据进行质量抽查,抽查结果将作为评定监测数据质量的依据。

第十三条省统计局组织省级相关部门,对各县(市、区)上报的有关指标数据进行联合审核,数据审核无误后,由省统计局按照监测评价办法,进行汇总和综合测评,测评结果上报省政府审定。

五、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以省政府名义对83个县(市)综合监测考评前10名和综合监测考评名次进位快的前10名分别授予年度“陕西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十强县”和“陕西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争先进位奖”称号;对24个区综合监测考评前5名和综合监测考评名次进位快的前5名分别授予年度“陕西省城区经济社会发展五强区”和“陕西省城区经济社会发展争先进位奖”称号;并以省政府名义进行通报表彰。

从2009年起,设立工业化发展监测考评单项奖,对县域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快的前10名县(市、区),进行通报表彰和奖励。

对在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稳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口和计划生育、节能降耗等某一方面被“一票否决”的县(市、区)取消表彰奖励资格。

第十五条省政府设立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奖励专项资金,对年度通报表彰的“十强县”、“五强区”和争先进位前10名县、前5名区及工业化发展单项奖前10名县(市、区)进行奖励。奖励办法分别为:对首次进入“十强县”和“五强区”的县(市、区)各奖励100万元,其他“十强县”和“五强区”以奖励50万元为基数,对照上年位次,每进1位增加奖励10万元,每退1位减少奖励10万元,减完为止。对争先进位前10名县(市)奖励分为三个等次:一等奖3名,各奖励80万元;二等奖4名,各奖励50万元;三等奖3名,各奖励30万元。对争先进位前5名区各奖励50万元。对工业生产增长速度快的前10名县(市、区)各奖励20万元。以上奖励资金列入省财政年度预算,省财政厅按照省政府通报表彰决定和审定的奖励金额及时下达、拨付。

六、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监测考评工作由省统计局组织实施,省级各相关部门配合。各设区市统计部门成立相应机构负责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监测数据的搜集、审核、汇总和上报工作。省统计局设立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办公室,具体负责县域经济监测考评的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省统计局按照监测考评办法,审核、提交全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综合测评排序结果,于次年5月15日前报省政府审定。

县级统计部门次年3月底前将本级监测考评数据上报市级统计部门,市级统计部门审核、汇总后于次年4月15日前上报省统计局。

第十八条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监测考评工作,将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工作纳入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整体规划。不断加强统计队伍建设,在监测考评工作人员、经费等方面给予保障。监测考评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以确保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工作正常进行。

第十九条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依法提供客观真实的监测基础数据。对填报数据不实、弄虚作假和未按规定履行审查职责的,要按照《统计法》依法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工作,进一步完善统计调查体系,健全统计调查网络,加强统计标准化、现代化建设,提升统计人员业务能力,确保监测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权威性。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陕西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考核暂行办法》(陕政发〔2004〕31号)同时废止。

陕西省人民政府(二○○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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